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未入户登记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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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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