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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田军杰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军杰,男,1985年7月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军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科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军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军杰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军杰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军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军杰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军杰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军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连欢欢
审判员:王磊
审判员:张俊歌

书记员:赵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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