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娄五魁
魏大文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五魁,男,21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魏大文,男,54岁,系被告人娄五魁的亲属。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五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五魁及其辩护人魏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五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五魁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案被告人娄五魁应在该幅度内量刑。
鉴于被告人娄五魁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五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五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五魁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案被告人娄五魁应在该幅度内量刑。
鉴于被告人娄五魁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五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吕华红
审判员:赵昕
审判员:吴风霞
书记员: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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