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马其奎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其奎,男,46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其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其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马其奎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马其奎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其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马其奎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马其奎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
审判长:靳苍华
审判员:吴风霞
审判员:赵昕
书记员:陈泊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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