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小学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东沟村六社,农民。身份证编号:xxxx。2011年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1)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侦查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陈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陈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宁兰红
书记员: 马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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