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孟祥富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祥富,男,47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27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孟祥富驾驶豫S25736号奔马牌农用运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9线483KM+150M处,撞上骑自行车人李X、李X祥、李X福、蒋X林,致李X、李X祥当场死亡,李X福、蒋X林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孟祥富驾车逃离现场。罗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孟祥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孟祥富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达成协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祥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祥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富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孟祥富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祥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祥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富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孟祥富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祥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祥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方平
审判员:姚忆泉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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