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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鑫、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XU500号牌摩托车带着陈世亚自西向东行驶在民权县南环路苏尧路口西600米处时,撞在道路土堆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世亚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陈世亚头部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右前臂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孙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54.85/100ml。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户琳
审判员:王雪峰
审判员:蔡伟

书记员:盖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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