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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4)252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发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郑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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