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夏磊磊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磊磊,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花园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磊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磊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磊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夏磊磊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磊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磊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夏磊磊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磊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矿
审判员:龚光明
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李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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