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邝保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保,男,1962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载、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保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邝保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载、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保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邝保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晨昊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焦焕利

书记员:吴淑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