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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许吉生

公诉机关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吉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万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万荣县裴庄乡集贤村第二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卢某某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吉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吉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卢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吉生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答辩时,卢某某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许吉生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刑罚,被告人许吉生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许吉生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及其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吉生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吉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吉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卢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吉生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答辩时,卢某某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许吉生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刑罚,被告人许吉生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许吉生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及其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吉生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吉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庆军
审判员:薛少林
审判员:郭志东

书记员:祝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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