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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马某某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5)第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5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秦州区成纪大道绿色市场时,与同向行驶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刘某某追尾相撞并碾压,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用他人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将马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马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马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马某某赔偿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5万元,已履行。刘某某家属对马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甘肃中天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甘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转向及灯光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肇事时的行驶速度为11km/h-15km/h。
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城区大队认定: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不够,采取制动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20电话受理登记单,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死亡医学证明,法医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刚

书记员:何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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