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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马朝阳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朝阳,男,生于1989年12月4日,汉族。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3)第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朝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朝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路面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违法超车,超速行驶,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但鉴于马朝阳在案发后能够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朝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朝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路面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违法超车,超速行驶,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但鉴于马朝阳在案发后能够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朝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魏素梅
审判员:陈刚
审判员:张亚国

书记员:郭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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