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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伟,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月9日被逮捕,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张晓伟驾驶豫DT5664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舞阳县城解放路南段时,将舞钢市枣林乡苗洼村三里店村居民苗某某碾轧,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晓伟肇事后驾车逃逸,张晓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晓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晓伟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晓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且张晓伟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晓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且张晓伟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效荣先
审判员:王德新
审判员:程攀峰

书记员:刘昭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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