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吕保民
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保民,男,35岁,
辩护人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保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保民及辩护人刘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保民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小伟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小伟重伤,吕保民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吕保民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保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吕保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被告人吕保民从外地赶回来,就是为了处理交通肇事的事,即使构成不成自首,也应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保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小伟陈述、伤情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并有证人柴XX证言,道路交通事故拍照、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责任认定书,对吕保民血液进行乙醇测定的司法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附事民事调解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保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保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保民的辩护人关于吕保民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保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保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小伟陈述、伤情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并有证人柴XX证言,道路交通事故拍照、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责任认定书,对吕保民血液进行乙醇测定的司法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附事民事调解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保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保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保民的辩护人关于吕保民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保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郭艳
审判员:王浩凯
审判员:韩华
书记员:樊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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