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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谭宝玉
卓坦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宝玉,男,1972年5月7日生,2011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卓坦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宝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宝玉及其辩护人卓坦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4日6时。被告人谭宝玉驾驶鲁GB2713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兰考县城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考城路交叉路口向西拐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登伦所骑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孙登伦受伤,孙登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谭宝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宝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谭宝玉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在有期徒刑1至2年判处刑罚。
被告人谭宝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谭宝玉属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救助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宝玉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宝玉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建议对谭宝玉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宝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宝玉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宝玉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建议对谭宝玉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宝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书记员:周大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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