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赵令彬
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令彬,又名赵四毛,男,1965年11月11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7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令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4日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令彬及其辩护人赵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7日16时50分,被告人赵令彬驾驶豫AW2778小型普通客车沿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张君墓镇三堂家具店门口,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继林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继林及摩托车乘坐人崔长海受伤,后赵令彬驾车逃逸。李继林经法鉴定为重伤。经事故认定,赵令彬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令彬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令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令彬对起诉书指控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令彬犯罪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肇事后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请求在法定的三年以下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令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令彬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令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令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令彬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令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书记员:刘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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