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王付军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付军,又名王福军,男,1967年8月27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4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付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8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付军驾驶鲁R05170(挂鲁RA383)大型罐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兰考县城关镇许贡庄转盘南事故地点,与由南向北黄永强驾驶的豫B62470厢式货车侧面相撞,造成驾驶人黄永强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乘坐人彭程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事故责任书认定,王付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付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付军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付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付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付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付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付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付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2月18日止)。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书记员:亓国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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