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卢宗楠
崔会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宗楠,男,1989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会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宗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宗楠及其辩护人崔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0日10时25分,被告人卢宗楠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481KM+600M处时,与因前方事故紧急停在行车道内、马某某驾驶的冀***(冀***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苏***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卢宗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卢宗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认为被告人卢宗楠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宗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王某某系被告人的妻子,被害人王某某的其他近亲属对被告人卢宗楠的犯罪行为已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卢宗楠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宗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宗楠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宗楠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系被告人卢宗楠的妻子,其犯罪情节轻微。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宗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宗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宗楠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宗楠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系被告人卢宗楠的妻子,其犯罪情节轻微。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宗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智伟
审判员:王艳茹
审判员:陈子恒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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