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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李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抓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3月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1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未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胥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豫P-×××××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商水县新农贸市场路北头处,由南向北往东右转弯时,因车速过快撞到路北一灯杆上,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李俊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商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主观罪过较轻。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理。
4、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受害人也是交通违章者,也存在过错,所以也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6、被告人有坦白、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又是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日31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又是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日31止)。

审判长:郝春香
审判员:王松
审判员:杜娟

书记员:梁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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