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蔡旗真
王清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王帅(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旗真,男,41岁。因本案于2011年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6月2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清亮、王帅,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旗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刚、被告人蔡旗真及其辩护人王清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旗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旗真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蔡旗真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蔡旗真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蔡旗真犯罪情节,念及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蔡旗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旗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旗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旗真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蔡旗真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蔡旗真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蔡旗真犯罪情节,念及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蔡旗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旗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付钦斌
审判员:孔德娴
审判员:郭学先
书记员:刘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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