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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周营安
杨焱(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营安,曾用名周银安,男,57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焱,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营安犯交通肇事,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昕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营安及其辩护人杨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营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营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周营安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周营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营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营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营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周营安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周营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营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

审判长:陈艳艳
审判员:赵昕
审判员:楚惠玲

书记员:樊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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