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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谭怀禄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怀禄,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怀禄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怀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谭怀禄驾驶号牌为豫U08182的中型自卸货车,沿31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9KM+800M处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被害人田占元驾驶的号牌为豫U09332的低速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又与张淳驾驶的号牌为晋MGY005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田占元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谭怀禄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怀禄赔偿田占元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怀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田某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赔偿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怀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怀禄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怀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怀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怀禄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怀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艳

书记员: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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