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吴某某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8070元,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建海
书记员: 王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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