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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延兵

书记员:权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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