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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陈阳
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阳,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姜庄村坡陈058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于2009年12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俊峰、被告人陈阳及其辩护人卢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阳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阳在交通肇事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阳在为被害人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未再作出经济赔偿,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1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阳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阳在交通肇事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阳在为被害人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未再作出经济赔偿,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1年6月13日止)。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梁中和
审判员:殷长河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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