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2011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松涛、程金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朱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0000元,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素平
书记员: 王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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