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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郭菊花、汪某某、吴某、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于志刚,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菊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l996年2月19日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男,l999年8月29日生。
诉讼代理人卢长青,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国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郭菊花、汪某某、吴某、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许县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06955.8元。四、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服判不上诉,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故原审判决中的刑事判决部分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苏哲
审判员 高东安
代理审判员 王立珂

书记员: 张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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