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1998年5月12日因犯强迫卖血罪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在商丘市睢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曾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执行逮捕。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李某甲提议盗窃电瓶车,并安排先由刘某用工具撬开电瓶车锁后,李某甲将电瓶车推走。二人先后盗窃作案八次,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8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合计价值为2802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盗窃7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合计价值26160元;被告人刘某甲销售赃车6辆,合计价值16140元;被告人刘某乙销售赃车4辆,合计价值11810元。
1、2016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N×××××号五菱面包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王驸马村委会洪庄村庙会现场附近,在会场南盗窃袁某停放的小鸟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2310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明知该车是刘某盗窃的电动车,将该车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甲将该车卖出后将钱交给刘某,赃款被刘某、李某甲伙分。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6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N×××××号五菱面包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在毛堌堆乡南街小鸟电动车专卖店门口处,盗窃孙某停放的盛奥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6400元),后刘某将车在商鹿路商丘市与鹿邑县交界处界牌附近卖给鹿邑县的王某甲(身份不详),得款2600元,赃款被二人伙分。
3、2016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N×××××号五菱面包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在冯桥乡南街恒生超市门口处,盗窃张某乙停放的金彭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3150元)。
4、2016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N×××××号五菱面包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江庄村委会周庄村一唱戏的会场附近,在会场附近盗窃贾某乙的金彭牌白色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2470元),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该车是刘某盗窃的电动车,将该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5、2016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N×××××号五菱面包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东街与105国道交叉口北路东新娘婚纱摄影店门口处,盗窃朱某停放的欧亚之星牌枚红色全封闭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4900元),后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该车系刘某盗窃所得,和刘某一起将该车送到被告人刘某乙家中,刘某乙明知该车是刘某盗窃所得,仍将该车留在家中欲卖给他人。案发后被盗车辆尚未卖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6、2016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N×××××号五菱面包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歇马店村,在歇马店庙会现场附近盗窃胡某停放的金鹏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车身自装红色车棚)1辆(经鉴定价值2800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明知该车是刘某盗窃的电动车,将该车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温某,刘某甲将该车卖出后将钱交给刘某,赃款被刘某、李某甲伙分。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7、2016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N×××××号五菱面包车到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在娄店江庄村委会周庄村一唱戏的会场附近盗窃周某停放的贝邦牌红色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1860元),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该车是刘某盗窃的电动车,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得款后刘某甲给刘某1000元钱。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8、2016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N×××××号五菱面包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司集,在司集新街一小区门口处唱戏的会场附近,盗窃张某甲停放的凯美牌封闭式粉红色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4130元),后刘某、李某甲将该车在商丘市中州路铁路桥北,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甲,赃款被二人伙分。
9、2015年7月份一天,郭某将李某戊被盗的跃进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1800元)1辆送到被告人刘某甲家中,刘某甲明知是赃车而将该车送到被告人刘某乙家中,刘某乙明知赃车仍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乙,潘某乙后又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其妹妹潘某甲,刘某乙得款后将钱交给刘某甲。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刘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2日接袁某报警称:2016年11月9日在闫集乡王付马村洪庄庙会上其小鸟牌电动车被盗,经调取现场监控及侦查,于2016年11月18日夜间将涉案盗窃的刘某、李某甲抓获,并顺藤摸瓜,将涉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刘某甲、刘某乙、潘某乙抓获。
3、公安机关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2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袁某报警称其小鸟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被盗,被盗时电动车价值3000余元,在被盗现场发现有监控录像。通过监控、调查等及技术侦察,查清刘某和李某甲二人驾驶车牌号为“豫N×××××”的面包车在睢阳区周边乡镇盗窃电动三轮车,然后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交由刘某的妻子刘某甲、刘某的岳父刘某乙进行销赃,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后,刘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对涉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4、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盛奥车业电动助力车使用说明书证实,孙某于2016年10月25日购买山东盛奥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芳草白电动车一辆。
5、原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因犯抢劫罪,1997年8月4日被原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因犯强迫卖血罪,于1998年5月12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刘某因犯盗窃罪罪,于2005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6、收据证实,周某于2015年8月26日购买贝帮牌红色电动三轮车。
7、被盗现场照片、涉案电动车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及被盗的电动车的情况。
8、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于2016年11月21日扣押刘某豫N×××××号五菱面包车一辆、锥具一把,扣押刘某乙一辆红色全封闭欧亚之星电动三轮车和一辆邦德牌银白色三轮电动车、扣押潘某乙一辆小鸟牌白色电动车、扣押李某乙贝邦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和金彭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扣押温某一辆银白色金彭电动车、扣押贾某甲一辆凯美牌新能源电动车粉色电动车、扣押潘某丙一辆银白色世纪鸟牌电动车、扣押潘某甲一辆跃进牌银白色电动车、扣押刘付军一辆杰工牌银白色电动车、扣押刘付生一辆七星豹银白色电动车、扣押王某乙一辆跑王牌红色电动车。
9、发还清单、领取电动车照片证实,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于2016年12月14日,将被盗车辆小鸟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红色全封闭欧亚之星电动三轮车、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贝邦牌红色电动三轮车、金彭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凯美牌新能源电动车粉色前封闭电动三轮车、跃进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分别发还被害人袁某、朱某、胡某、周某、李某丙、张某甲、李某戊。
10、前科证明证实,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无违法犯罪前科信息。
11、公安机关证明证实,刘某供述在毛堌堆南街KTV门口处盗窃的灰白色盛奥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卖给鹿邑县的王某甲,经多次调查没有找到此人信息。刘某、李某甲的供述,在冯桥乡恒生超市门北旁盗窃的银白色金鹏牌电瓶三轮车,经过多次查无法查清此车去向。
12、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1)小鸟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2310.00元。(2)欧亚之星(封闭式)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4900.00。(3)金彭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2470.00元。(4)贝邦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1860.00元。(5)金彭电动三轮车(车身自装车篷)认定价格为:2800.00元。(6)跃进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1800.00元。(7)凯美(封闭式)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4130.00元。(8)盛奥(封闭式)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6400.00元。(9)金彭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3150.00元。
1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袁某、朱某、胡某、周某、张某甲、李某戊辨认被盗电动车笔录及照片证实对其被盗的电动车辨认的情况。
14、监控视频证明:刘某、李某甲在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王驸马村委会洪庄村庙会现场盗窃电动车时的情况。
15、证人潘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前后的一天,潘某甲经潘某乙介绍,在潘某乙的家中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银白色跃进牌电动三轮车,潘某乙当时对潘某甲说电动车是其居住附近一家外住打工的人的。案发前两天才得知其父亲潘某丙也从潘某乙手中购买过一辆电动三轮车。现购买的电动车已经送交给公安机关。
1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李某乙对刘曾用(刘某甲)说想要买个电动三轮车接送孩子,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曾用将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送到李某乙家中,李某乙看后说要此车,刘曾用说卖2000元钱,李某乙当时表示先欠着钱,第二天李某乙和刘曾用说还想要一辆电动车,是本村的一个老头想买的,隔一天的晚上六七点钟,刘曾用将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送到李某乙家中,李某乙给了刘曾用1500元钱购买此车。后这两辆电动车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17、证人温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温某以2200元的价格从刘某乙手中购买一辆被盗的电动三轮车,车是银白色的金鹏牌电动三轮车,购买时该车的市场价在三四千元,现在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18、证人贾某甲证言证实,刘某是我前夫郭某的朋友。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在商丘市中州路和胜利路交叉路口南100左右路西,贾某甲以2000元钱的价格从刘某手中购买一辆被盗的枚红色电动三轮车;在2015年的一天,贾某甲和丈夫郭某一起将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送到刘某家中,因刘某没有在家,所以将车交给刘某的媳妇。
1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1日11时许,张某乙骑着她家的金鹏牌银白色电动电动车带着王某甲去冯桥乡恒生超市买东西,电动车放在恒生门口旁边,20分钟左右后从超市里面出来的时候发现电动车被盗,随后张某乙打电话报警。
20、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2日,李某丙骑着自家的一辆白色的金鹏牌电动三轮车去江庄村委会周庄去听戏,将车放在一户人家的过道里,在当天11时许发现电动车被盗,电动车被盗后去告知了儿子李某己,李某己去现场找了没有找到后打电话报警了,被盗电动车是2015年10月16日以3700元钱买的,型号JP50DQZH。
21、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2月18日14时许,李某丁见到李某戊把一辆银白色的跃牌电动三轮车放在睢阳区坞墙镇青田联华超市门口,当天17时许李某戊发现其电动车被盗,后李某丁和李某戊观看青田超市的监控录像后发现,是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将李某戊的电动三轮车偷走了。该车是2013年以4000元钱的价格购买的,被盗时价值一二千元钱。
19、证人潘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至2016年潘某乙多次从刘某甲处购买刘某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其中2015年7月份的一天,经刘某乙、潘某乙介绍,潘某甲以1000元钱的价格从刘某乙手中购买一辆白色的电动三轮车,潘某甲购买此车时也明知此车是被盗车辆,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经刘某乙介绍,潘某乙以2200元钱的价格从刘某甲手中购买一辆被盗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20、被害人袁某陈述,2016年11月9日10时许,袁某骑银灰色小鸟牌三轮电动车去闫集乡王付马村洪庄赶会,袁某把电动车停在会场南头一家姓江的人家家门口,等赶完会回来,发现银灰色小鸟牌三轮电瓶车被盗。电瓶车买的大概有一年了,被盗时价值3000左右,电动车座椅下面有230元现金,总价值3230元.
21、被害人孙某陈述,2016年11月10日22时许,孙某骑一辆灰白色盛奥牌三轮电动车去毛堌堆南街一家人饭店门口吃饭,把车子停在一家人饭店对面小鸟电动车专卖店门口,等半小时后发现电动车被盗,灰白色盛奥牌电动车是2016年11月24日以6800元在商品大世界购买,被盗时价值6800元。
2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6年11月11日10点许,张某乙驾驶银白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和王某甲去冯桥街上恒生超市买东西,张某乙把电动车停在恒生超市门北旁,过了有二十分钟左右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电动车被盗时车上有一个小木凳子。银白色电动车当时买的时候是4500元,被盗时价值3000元。
23、被害人贾某乙陈述,2016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贾某乙的母亲骑着自己的白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去江庄村委会周庄区听戏,把电动车放在周庄戏台旁边,当天11时左右发现电瓶车被盗,被盗后贾某乙的母亲电话告知了贾某乙电动车被盗的事情,贾某乙接过电话后立即到被盗现场查找电动车,在听戏现场找了一会后没有找到就报警了。电瓶车是2015年10月16日以3700元钱买的。
24、被害人周某陈述,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时许,周某将红色贝邦牌三轮电动车停在娄店乡周庄村其弟周学信家大门口处,周某去旁边庙会找她母亲,下午16时许回到周学信家门口处发现自己的红色贝邦牌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2016年8月26日以3100元钱购买的,被盗价值2800元。
25、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6年11月16日17时许,张某甲到毛堌堆司集新街逛庙会,把自己的一辆粉红色凯美牌三轮电瓶车停放在司集街上胥敬献家门口处的路边上,看完戏回到胥敬献家门口处时发现自己的粉红色凯美牌三轮电瓶车被盗。电瓶车一年前买的,被盗时价值2000元。
26、被害人朱某陈述,2016年11月12日早上9点许,朱某把自己的一辆红色欧亚之星牌的三轮电瓶车放在闫集乡新娘婚纱摄影店门口,等到晚上20点左右,朱某回来发现自己的红色欧亚之星牌的三轮电瓶车被盗,该车是朱某一年前以7000元钱的价格买的,被盗时价值4000元。
27、被害人胡某陈述,2016年11月14日中午10点许,胡某驾驶自己的红色金鹏牌三轮电瓶车去睢阳区闫集乡歇马店庙会听戏,把车子放在庙会现场旁边,当天下午一点左右,胡某发现自己的电瓶车被盗。红色金鹏牌三轮电瓶车买的大概有一年左右,以4700元钱买的,被盗时价值3000元。
28、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6年2月18日下午,李某戊去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青田联华超市里面上班时,把自己的一辆银白色跃进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青田联华超市门口旁边,下午5点多钟的时候李某戊下班回家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通过调取超市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男子戴着眼镜骑走了李某戊的电动车,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为1500元。
29、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9日李某甲去刘某家时,刘某提出盗窃电瓶车,李某甲同意,刘某安排有其负责开锁,然后由李某甲骑电动车,后随即开着刘某的豫N×××××号五菱面包车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洪庄庙会现场附近,二人盗窃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三轮车带绿色车棚。刘某将此电动车放到其岳父刘某乙家中,后来刘某乙将电动车卖掉,刘某分给李某甲600元钱。
2016年11月10日晚上八九点钟,刘某开车带李某甲开车到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南街商柘路路西乐迪KTV门口处,盗窃一辆米白色的原装带车棚的电动三轮车,后在商丘市和鹿邑县的界牌处将该车卖给王某甲,得款2600元,分给李某甲1200元钱。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刘某开车和李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南街105路西的一个超市门口处,盗窃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当天晚上刘某甲将车送到其父亲刘某乙家中,卖掉后刘某分给李某甲销赃款一半的钱。
2016年11月12日10时许,刘某开车带李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蔡庄西面的一个村庄唱大戏的会场附近,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后车被刘某甲送到刘某乙家中,卖后刘某分给李某甲销赃款一半的钱。当天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刘某、李某甲开车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东街与105国道交叉口往北路东的一家婚纱影楼门口处,盗窃一辆红色带车棚一体的电动三轮车,后刘某将车送到刘某乙家中,案发后该车没有卖出,在刘某乙家中,这次没有分给李某甲钱。
2016年11月14日上午,刘某开车带李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歇马店吹唢呐会场附近,在会场东北角偷一辆银白色带红色车棚的电动三轮车,后刘某甲将该车送达刘某乙家中,卖掉后分给李某甲一半销赃的钱。当天下午,刘某开车到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蔡庄西一村庄唱大戏的会场附近偷一辆橘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后刘某将车骑回家中。
2016年11月16日下午,刘某开车带李某甲车到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司集一小区北面附近,偷一辆粉红色原装带车棚的电动三轮车,后卖给贾某甲,得款2000元,刘某分给李某甲1000元钱。
刘某供述盗窃时都是开的其豫N×××××号五菱面包车,告知了刘某甲电动车是“小路车”或者是和李某甲一起盗窃的电动车,具体刘某甲和刘某乙将盗窃的电动车卖给谁了,刘某不知情。刘某供认不知道鹿邑县的王某甲的具体情况,不知道王某甲真实姓名。
39、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在2016年11月9日8时许,去刘某家中玩时,刘某让其跟着盗窃电动车,并安排刘某负责开车、撬锁,李某甲负责将刘某撬开的电动车开回。后刘某开着他的银白色的五菱面包车牌豫N×××××带着李某甲到一个唱戏的地方,二人盗窃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车带绿色车棚,刘某处理后给李某甲600块钱。
2016年11月10日晚上七八点钟,刘某开车带李某甲到毛堌堆乡南街商柘路路西乐迪KTV门口处,盗窃一辆米白色的原装带篷的电瓶三轮车,后刘某给李某甲1300元。
2016年11月11日,刘某开车带李某甲到冯桥南街105路西的一个大超市门口,盗窃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后刘某给了李某甲200元钱。
2016年11月12号中午10点左右,刘某开车带着李某甲到毛堌堆乡菜庄西面一个村庄唱大戏的会场附近,盗窃一辆电瓶三轮车,后刘某给李某甲300块钱。
2016年11月12日晚上7、8点钟,刘某开车带着李某甲到闫集乡东街与105国道交叉口往北路东的一家婚纱影楼门口处,盗窃一辆粉红色的带篷一体的电瓶三轮车,刘某这次没给李某甲钱。2016年11月14号,刘某开车带着李某甲到闫集乡新马店吹唢呐的地方(会场),盗窃一辆银白色带红色的篷的电瓶三路车,后刘某给了李某甲450块钱。
2016年11月16号下午两三点钟,刘某开车带着李某甲到司集司集小区北面唱大戏会场附近盗窃一辆粉红色原装带篷的电瓶三轮车,后刘某给李某甲1000元钱。
李某甲另供述,刘某每一次出去偷车子时,都带着帽子,第一次戴的是黑色的棒球帽,后面这几次刘某都是带的布的迷彩色,四周往下耷拉的圆帽子;李某甲有一次是在闫集婚纱影楼偷电瓶车时戴着口罩。李某甲不知道刘某的媳妇刘曾用是否参与盗窃或者销赃,但是刘曾用知道刘某、李某甲盗窃电动车的事情。上述盗窃的电动车,刘某一共分给李某甲3800元钱。
40、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对刘某和李某甲盗窃电动车的事情知情,并将刘某和李某甲二人盗窃的电动车卖给他人,或者由其父亲刘某乙销赃或介绍他人购买,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在明知刘某甲让其销售被盗电动车的情况下而予以销售,刘某甲一共将刘某盗窃的电动车卖出四辆,其中两辆电动车是刘某乙联系的买电动车的人。郭新州一共给刘某甲送过四辆电动车让其销售。刘某甲和刘某乙将盗窃的电动车卖给潘某乙四辆(其中一辆新日电动车是刘某甲自己购买的新车,用一年后卖给了潘某乙)、温某一辆、李某乙两辆,销赃的钱全部交给了刘某,刘某和李某甲怎么分的钱刘某甲不知情。
41、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甲将电动三轮车送到刘某乙家中并让其卖给他人,刘某甲明确告知让刘某乙销售的电动车是刘某盗窃来的,并告诉刘某乙每辆电动车需卖多少钱,然后刘某乙按刘某甲定的价格将电动车销售后,将销售的钱交给刘某甲。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刘某甲送给刘某乙的电动车刘某乙卖出7辆,自己家中还有三辆。其中有:2016年3月份的一天,刘某乙将刘某甲送来的一辆白色电动三轮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潘某乙;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乙将刘某甲送来的一辆小鸟牌白色电动三轮车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潘某乙。其他的卖给本村的村民及外村的村民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从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是盗窃车辆予以销售、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追回,部分赃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四名被告人均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0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0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0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0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本案作案工具被告人刘某的豫N×××××号五菱面包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刘 继 审判员 李 勇
书记员:陆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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