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杨帅帅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帅帅,男,成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8月5日转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县城关镇育民北路4号院4单元9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帅帅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帅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帅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杨帅帅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帅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帅帅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帅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帅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杨帅帅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帅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帅帅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帅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何凤英
审判员:冯志刚
审判员:马朝选
书记员:陈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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