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牛海东
任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海东,男,29岁。因本案于2011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四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28日转刑事拘留,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任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海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京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海东及其辩护人任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海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海东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牛海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海东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卢××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牛海东的犯罪情节,且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牛海东依法在上述量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牛海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海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海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海东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牛海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海东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卢××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牛海东的犯罪情节,且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牛海东依法在上述量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牛海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海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付钦斌
审判员:刘瑞
审判员:孔德娴
书记员:刘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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