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中,男。因交通肇事于2012年3月22日被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源,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中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汝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凌宇、王延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中及其辩护人秦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逃逸。李某中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秦蔚鸽
审判员 段励萍
助理审判员 高果果
书记员: 赵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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