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于某
薛某
牛亚非
史丽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死者薛XX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死者薛XX之女。
诉讼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亚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4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丽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亚非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薛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薛某,原审被告人牛亚非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王全法
审判员:高果果
书记员:周纳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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