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李XX家属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该事实有协议书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 李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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