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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永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永福,男,1946年8月14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永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苗永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1、被告人苗永福肇事后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行为;2、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苗永福的供述、报警记录、协议书、交领款手续、撤诉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永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永福肇事后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苗永福庭审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永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文根

书记员: 王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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