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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岳拥军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拥军,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拥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0年1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拥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拥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拥军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拥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拥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拥军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拥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郭金昌
审判员:路宏山
审判员:张文根

书记员:元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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