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侯海淼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海淼,男,1985年7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海淼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聚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海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六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侯海淼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海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六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侯海淼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海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审判长:张瑞丽
审判员:曹淑敏
审判员:王喜先
书记员:王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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