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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李祖明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祖明,男,成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祖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霄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祖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祖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祖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祖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祖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祖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祖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祖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祖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祖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祖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何凤英
审判员:冯志刚
审判员:冯小燕

书记员:刘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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