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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刘光辉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光辉,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花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光辉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光辉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刘光辉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马爱芳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刘光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刘光辉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光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光辉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光辉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刘光辉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马爱芳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刘光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刘光辉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光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荣桂
审判员:杨军
审判员:邵博

书记员:王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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