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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保国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保国,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保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保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保国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保国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能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保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焦焕利

书记员: 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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