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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夏天佑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天佑,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天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天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天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天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天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天佑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天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天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天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天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天佑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天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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