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周建中
刘中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建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中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刑诉〔201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中及其辩护人刘中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周建中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限速每小时40公里的娄底市乐坪西街南幅机动车道中间车道以43—47km/h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甘桂路交叉路口西侧地段时,向右变更车道欲进入路口右转弯,此时被害人刘××驾驶本铃牌电动自行车搭乘四岁的女儿孙婧琳沿乐坪西街南幅路面右侧车道在前由西向东行驶,周建中驾车变更车道的过程中,货车左侧前端与电动车尾部相撞,致使电动车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刘××受伤。刘××被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建中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中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建中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超速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建中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中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周建中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建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超速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建中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中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周建中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建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谭建农
审判员:谭小桂
审判员:谭金梅
书记员:李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