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事发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对被害人家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国强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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