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杭德领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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