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刘曜瑜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曜瑜,男,1992年1月9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曜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建栓出庭支持公诉。刘曜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曜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刘曜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曜瑜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曜瑜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曜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曜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刘曜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曜瑜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曜瑜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曜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张文根
审判员:郝小方

书记员:郝振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