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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谢某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湘N×××××号奥拓牌轿车行驶至娄怀高速262KM+305M处怀化北收费站附近时,因未能控制好车辆,将正在该处应急车道上行走的被害人周某、向平撞伤。被害人周某经医院救治无效后于2014年6月3日死亡。被害人向平的伤势经鉴定属轻伤2级。经检验,被告人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7mk/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该院以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属实。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证据和交通法规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致一人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积极施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证据和交通法规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致一人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积极施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审判长:张风帆
审判员:丁伟
审判员:陈方长

书记员: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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