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五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申某某表示谅解,并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证人张XX、李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平金正(2013)尸检第030号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补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辉
书记员: 权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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