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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万通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韩万通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万通,又名韩明亮,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3年12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万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迎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万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万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也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万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万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也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万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

审判长:郭易
审判员:张镭瀚
审判员:高音

书记员: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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