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建中,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1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3年7月12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红伟,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滑县人民检察院两次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于2013年5月11日中止审理,于2013年7月12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郭建国及其诉讼代理人窦永路,被告人郭建中及其辩护人郭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郭建中、郭建国系双胞胎兄弟关系,两家因宅基地纠纷素有矛盾。2012年5月30日下午18时许,郭建国与其儿子在滑县赵营乡卫生院对面偏南的杨树林里伐树。因在树木归属上郭建国与其(双胞胎)弟弟郭建中存在纠纷,被告人郭建中得知后便和儿子郭利磊前去制止。郭利峰持斧头砍树,郭建国持铁锨撩土,被告人郭建中与其儿子郭利磊便上前不让刨树,双方便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郭建中持械将郭建国左侧尺骨打骨折、头部及左肩部损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郭建国头皮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7.8cm,左侧尺骨骨折的损伤均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郭建国因伤致左尺骨骨折被安阳维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为十级伤残。
被告人郭建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1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共被羁押十一个月又十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建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建国陈述,证人郭**、郭**、刘**、王**等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及作案工具钢管、铁锨及斧头的照片,医疗票据,出院证,提取作案工具证明,被告人郭利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建中当庭尚能认罪,且被害人郭建国在本案发生的前因上存在一部分过错。对被告人郭建中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建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贾佳
审判员 和晓璞
书记员: 徐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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