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泽县,汉族,高中文化,住临泽县沙河镇迎宾路155号2单元301室。汽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码x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7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1)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鲁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3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崔红林、张善福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鲁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鲁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惠玲
书记员: 赵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